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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5 條(藏匿代管贓物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或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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