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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14 條(相關人員不為舉發罪)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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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4條,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等相關職務的人員,如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明知有據的貪污行為,但不舉發該人員,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信託職務的執行者,確保他們有責任報告任何他們在職務執行過程中發現的貪污行為。這有助於打擊貪污問題,並確保公共資金和資源的適當使用。如果一個人明知貪污行為,但不舉報,則表示他們放任或保護貪污行為,因此需要受到懲罰。 例如,如果一名審計人員明知某個公務員在處理財務時存在貪污行為,但不舉報該行為,那麼根據這項法規,他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條法規確保了這些相關職務的人員積極參與打擊貪污,並保護公共利益的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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