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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14 條(相關人員不為舉發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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