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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13 條(長官之包庇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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