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司法警察官,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2. 前項毒品、人員及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之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32-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hank09
10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最高檢察總長 跟洗錢做比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