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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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1 條授權檢警經檢察總長核可後,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實施控制下交付,藉以追查跨國毒品犯罪的上游與組織。
Q · 海關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攔下毒品?
可能是檢察總長核可的控制下交付,故意放行以追查上游。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1 條,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的司法警察官得提出偵查計畫書,經其檢察長或最上級機關首長轉呈最高檢察署,由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再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海關的「故意放行」並非疏失,而是讓毒品在嚴密監控下通過,藉以追查接貨人、指揮者與金流,把整個犯罪組織連根拔起。
白話解讀
檢察官明知有毒品要從機場入境,卻故意不在第一時間攔截。這聽起來像瀆職,其實是 32-1 條明文授權的偵查方法,叫「控制下交付」。為什麼?因為毒品犯罪是組織化的,當場逮捕第一線運毒小弟只能抓到末梢,整個犯罪集團的中上游會立刻切割消失。控制下交付的邏輯是:讓毒品在嚴密監控下「通過」海關,看誰來接、誰來指揮、錢往哪流,順著毒品這條線把整個組織拉出來。本條的關鍵在於它規定了三件事:誰可以決定(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的司法警察官)、要經過誰核可(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跟誰協調(入出境管制機關)。這是把偵查技術正式化、書面化、可審查化。對你的意義是:如果你或家人意外捲入跨國毒品案件,這條告訴你檢警可能不是疏忽,他們可能是「看著」事情發生再下手。
法律定性
控制下交付是一種針對跨國性毒品犯罪的偵查方法:偵查機關在嚴密監控下,故意許可已鎖定的毒品及相關人員入出境,不在第一時間查扣,藉此追查接貨人、指揮者與資金流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1 條為其法源,規定須經偵查計畫書、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偵查指揮書及跨機關協調等程序,使該偵查技術書面化、可審查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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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控制下交付會不會誘陷無辜民眾?
理論上不會。控制下交付的對象是已在進行中的犯罪,檢警不能憑空製造犯罪再去抓人,那叫陷害教唆,屬違法。實務灰色地帶是:被告本想小量持有,卻因延長監控被認定販賣意圖或組織犯罪。辯護重點不是「沒做」,而是「犯意被偵查方法擴大」。
Q2我收到一個來路不明的國際包裹,發現裡面是毒品該怎麼辦?
立即停止處理(不要再拆、不要丟棄、不要轉送),保留外包裝、寄件人資訊與物流單號,並第一時間自行報案或聯絡律師,建立主動發現、主動報告的時序紀錄。切勿假裝沒看見原封丟回信箱,若是控制下交付對象,你的不作為會被解讀為持有。
Q3控制下交付是什麼?
偵查機關在監控下故意放行受鎖定的毒品,藉以追查接貨人與上游的偵查方法,法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1 條。
Q4偵查指揮書是什麼?
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作為實施控制下交付依據的書面文件,是程序合法性的關鍵。
Q5什麼叫跨國性毒品犯罪?
毒品的製造、運輸或販賣涉及跨越國境的犯罪型態,本條的控制下交付即為此而設。
Q6偵查計畫書要記載哪些事項?
依第 32-2 條共九項,含年籍、罪名、犯罪事實、控制下交付必要性、毒品數量處所、入境航次時間方式、防制散逸監督、偵查期間方法、國際合作情形。
Q7控制下交付怎麼發動?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偵查計畫書→檢察長轉呈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核發偵查指揮書→入出境機關許可入出境。
Q8被控涉入控制下交付案件第一步該做什麼?
立即委任熟悉毒品案件的律師,並依第 32-2 條請求調閱偵查計畫書檢視九項要件。
Q9怎麼證明自己對毒品包裹不知情?
保留物流單號、來電紀錄、簽收紀錄與主動報案的時序證據,主張缺乏持有的故意。
Q10收到疑似毒品的國際包裹怎麼處理?
停止任何處理動作,保留外包裝與寄件資訊,立即報案或聯絡律師,建立主動報告紀錄。
Q11控制下交付 vs 陷害教唆差在哪?
控制下交付針對已在進行中的犯罪;陷害教唆是偵查機關憑空製造犯意再逮人,屬違法,證據應排除。
Q12控制下交付 vs 機會提供型誘捕(釣魚)差在哪?
兩者都針對原有犯意者,控制下交付是放行監控既存毒品流,釣魚是提供犯罪機會,皆原則合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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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20606 全文修正)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前項毒品、人員及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之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或稱「監視下運送」)係一以偵查毒品犯罪組織為主之偵查方法,「一九八八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暨精神藥物公約」即制定了有關控制下交付之成文條款,我國雖非公約之締約國,惟鑑於毒品犯罪係國際公罪,身為地球村之一員,自不能自絕於國際社會,爰增訂有關「控制下交付」之法源,俾供查緝毒品犯罪機關以供遵循。 三、「控制下交付」係查緝毒品犯罪之偵查技術,其實施固有賴於國與國間彼此合作,其間所涉及之國際義務者則端賴於國際間之雙方合作協定,惟被告、犯罪嫌疑人及毒品之入出國境,須有法源依據,查緝機關始得據以實施,爰參考日本麻藥特例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明定其入出國境之程序。 四、「控制下交付」係打擊毒品犯罪之跨國性國際合作,所涉之被告、犯罪嫌疑人及毒品入出國境所實施之偵查作為事關國家司法主權,鑑於檢察官乃為犯罪偵查主體,於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認有實施控制下交付之必要,得經由檢察長核准後,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據以實施;至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亦得由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循上開程序,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核發偵查指揮書後據以實施之。 五、另於第二項明定有關實施控制下交付,而使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之辦法,授權由行政院另定之。
(1081217 修正)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前項毒品、人員及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之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意旨,爰刪除第一項之「法院」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 第二百二十九條條文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偵查名詞
- 核名詞
- 指揮書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229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或稱「監視下運送」)係一以偵查毒品犯罪組織為主之偵查方法,「一九八八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暨精神藥物公約」即制定了有關控制下交付之成文條款,我國雖非公約之締約國,惟鑑於毒品犯罪係國際公罪,身為地球村之一員,自不能自絕於國際社會,爰增訂有關「控制下交付」之法源,俾供查緝毒品犯罪機關以供遵循。 三、「控制下交付」係查緝毒品犯罪之偵查技術,其實施固有賴於國與國間彼此合作,其間所涉及之國際義務者則端賴於國際間之雙方合作協定,惟被告、犯罪嫌疑人及毒品之入出國境,須有法源依據,查緝機關始得據以實施,爰參考日本麻藥特例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明定其入出國境之程序。 四、「控制下交付」係打擊毒品犯罪之跨國性國際合作,所涉之被告、犯罪嫌疑人及毒品入出國境所實施之偵查作為事關國家司法主權,鑑於檢察官乃為犯罪偵查主體,於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認有實施控制下交付之必要,得經由檢察長核准後,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據以實施;至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亦得由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循上開程序,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核發偵查指揮書後據以實施之。 五、另於第二項明定有關實施控制下交付,而使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之辦法,授權由行政院另定之。
一、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意旨,爰刪除第一項之「法院」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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