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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司法警察官,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2. 前項毒品、人員及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之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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