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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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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
司法警察官
,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檢察署提出
偵查
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核
可後,核發偵查
指揮書
,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前項毒品、人員及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之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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