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第 10 條
- 1.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 2.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即釋放被逮捕、拘禁人。
- 3.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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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審法第10條的規定: 1. 當聲請人或受裁定人對於駁回聲請的裁定不服時,可以在裁定送達後的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抗告給直接上級法院,並在書狀中敘明不服的理由。 2. 如果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則應以裁定駁回抗告;如果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則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立即釋放被逮捕或拘禁的人。 3.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再提起抗告。 範例:如果某人的聲請被法院駁回,他不服並提出抗告給上級法院。然而,上級法院審查後認為該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因此以裁定駁回該抗告。根據提審法第10條第2項的規定,抗告法院的駁回裁定是終局性的,該人無法再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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