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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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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或受裁定人不服
駁回
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
送達
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
抗告
於直接上級法院。
抗告法院
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
裁定駁回
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
撤銷
,並即釋放被
逮捕
、
拘禁
人。
前項裁定,不得
再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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