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第 9 條
- 1.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
- 2.前項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提審法第9條規定了法院對於逮捕拘禁案件的審查程序和裁定結果。根據這個條文,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如果認為不應逮捕或拘禁被申請人,則應立即裁定釋放該人;如果認為應逮捕或拘禁,則裁定駁回聲請並將被逮捕或拘禁人解送還原來的機關。此外,根據該法第9條第2項,釋放之裁定不能被聲明不服。 範例:假設有人在被逮捕拘禁後提出釋放聲請。法院依據提審法第9條進行審查後認為,該人不應該被逮捕拘禁,因此裁定釋放該人並將他解交原來的機關。在這種情況下,釋放之裁定不能被聲明不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