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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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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
逮捕
、
拘禁
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
裁定駁回
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
前項釋放之裁定,不得
聲明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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