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提審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1. 1.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
  2. 2.前項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深度解讀

提審法第9條規定了法院對於逮捕拘禁案件的審查程序和裁定結果。根據這個條文,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如果認為不應逮捕或拘禁被申請人,則應立即裁定釋放該人;如果認為應逮捕或拘禁,則裁定駁回聲請並將被逮捕或拘禁人解送還原來的機關。此外,根據該法第9條第2項,釋放之裁定不能被聲明不服。 範例:假設有人在被逮捕拘禁後提出釋放聲請。法院依據提審法第9條進行審查後認為,該人不應該被逮捕拘禁,因此裁定釋放該人並將他解交原來的機關。在這種情況下,釋放之裁定不能被聲明不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提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審法第 9 條規定:「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審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提審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