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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
  2. 前項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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