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第 8 條
- 1.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
- 2.前項審查,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
- 3.法院關於提審聲請之處理,除本法規定外,準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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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提審法第8條規定了法院對逮捕、拘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法院應詳細審查逮捕、拘禁的法律依據、原因和程序。在進行審查時,應給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和逮捕、拘禁的機關陳述意見的機會,並且在必要時,可以通知相關的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此外,關於提審聲請的處理,除了提審法的規定外,還可以適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39條、第93條和憲法第8條的規定,“提審法第8條”對被逮捕、拘禁人的權利進行了保障。根據最新的法律解釋和判例,法院在審查逮捕、拘禁的合法性時,應該對相關的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解釋和適用,並確保被逮捕、拘禁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舉個例子,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審查逮捕、拘禁的合法性時,應該依據憲法第8條的規定,確保被逮捕、拘禁的人民身體自由得到保障,並且只有經過法院依法定程序的合法逮捕、拘禁才能生效。如果逮捕、拘禁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有權拒絕逮捕、拘禁,並釋放被逮捕、拘禁的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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