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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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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查
逮捕
、
拘禁
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
前項審查,應予
聲請人
、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通知相關
第三人
到場陳述意見。
法院關於
提審
聲請之處理,除本法規定外,準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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