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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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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由該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逕行解交;如法院自行迎提者,應立即交出。
  2. 2.前項情形,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逮捕、拘禁之機關免予解交。
  3. 3.逮捕、拘禁之機關,在收受提審票前,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或死亡者,應將其事由速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
  4. 4.第二項之視訊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深度解讀

根据提审法第7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逮捕、拘禁的机关在收到提审票后,应在24小时内将被逮捕、拘禁的人解交给法院。如果在收到提审票之前已经将该人移交给其他机关,应立即通知发出提审票的法院,并将提审票转交给接收移交的机关,在24小时内直接解交给法院。如果法院自行迎接提审的情况,应立即释放被逮捕、拘禁的人。 2.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解交或迎接提审困难,被逮捕、拘禁的人所在地与法院之间有声音和影像相互传送的设备,可以通过该设备直接进行讯问,经法院认为适当时,逮捕、拘禁的机关可以免除解交。 3. 在收到提审票之前,如果被逮捕、拘禁的人已经恢复自由或死亡,逮捕、拘禁的机关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发出提审票的法院。 4. 使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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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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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審法第 7 條規定:「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審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提審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