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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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据提审法第7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逮捕、拘禁的机关在收到提审票后,应在24小时内将被逮捕、拘禁的人解交给法院。如果在收到提审票之前已经将该人移交给其他机关,应立即通知发出提审票的法院,并将提审票转交给接收移交的机关,在24小时内直接解交给法院。如果法院自行迎接提审的情况,应立即释放被逮捕、拘禁的人。 2.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解交或迎接提审困难,被逮捕、拘禁的人所在地与法院之间有声音和影像相互传送的设备,可以通过该设备直接进行讯问,经法院认为适当时,逮捕、拘禁的机关可以免除解交。 3. 在收到提审票之前,如果被逮捕、拘禁的人已经恢复自由或死亡,逮捕、拘禁的机关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发出提审票的法院。 4. 使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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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