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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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提審法第6條的規定,提審票應該具備以下內容: 1. 逮捕、拘禁的機關及其所在地。 2. 被逮捕、拘禁人的姓名、性別或其他足夠區分的特徵。 3. 發出提審票的法院。 4. 應該交付的法院。 5. 提審票的發出日期。 根據該條的第2項,提審票應該以正本送達逮捕、拘禁的機關,並副知聲請人及被逮捕、拘禁人。如果發提審票的法院與應該交付的法院不同,提審票的正本應該連同提審卷宗一起送交應交付的法院。 根據第3項,如果有必要,提審票和提審卷宗可以以電子文件的方式進行傳遞,包括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形式。 一個與提審法第6條相關的例子是,當有一個人被逮捕並需要受審時,提審票應該由有權機關發出,上面應該包含該人的姓名、逮捕的日期和地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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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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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