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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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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審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逮捕、拘禁之機關及其所在地。 二、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發提審票之法院。 四、應解交之法院。 五、發提審票之年、月、日。
  2. 2.提審票應以正本送達逮捕、拘禁之機關,並副知聲請人及被逮捕、拘禁人;發提審票之法院與應解交之法院非同一者,提審票正本應連同提審卷宗併送應解交之法院。
  3. 3.提審票、提審卷宗於必要時,得以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代之。

深度解讀

根據提審法第6條的規定,提審票應該具備以下內容: 1. 逮捕、拘禁的機關及其所在地。 2. 被逮捕、拘禁人的姓名、性別或其他足夠區分的特徵。 3. 發出提審票的法院。 4. 應該交付的法院。 5. 提審票的發出日期。 根據該條的第2項,提審票應該以正本送達逮捕、拘禁的機關,並副知聲請人及被逮捕、拘禁人。如果發提審票的法院與應該交付的法院不同,提審票的正本應該連同提審卷宗一起送交應交付的法院。 根據第3項,如果有必要,提審票和提審卷宗可以以電子文件的方式進行傳遞,包括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形式。 一個與提審法第6條相關的例子是,當有一個人被逮捕並需要受審時,提審票應該由有權機關發出,上面應該包含該人的姓名、逮捕的日期和地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6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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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提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審法第 6 條規定:「提審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逮捕、拘禁之機關及其所在地。 二、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審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提審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