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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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提審法第5條的規定,當被指控人聲請法院提審時,法院應在被拘捕或拘禁後24小時內向拘捕或拘禁的機關發出提審票,並通知該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然而,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提審請求: 1. 被法院本身逮捕或拘禁。 例子:被法院判決有罪,並判處監禁刑罰,已經被法院拘禁。 2. 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可以即時由法院審查的情況下,被拘捕或拘禁人可以聲請提審。 例子: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如果被拘捕或拘禁人有特殊身份,可以立即由法院審查。 3. 被拘捕或拘禁人已獲釋或獲得自由。 例子:在提審請求前,被拘捕或拘禁的人已經被釋放。 4. 被拘捕或拘禁人已死亡。 例子:在提審請求前,被拘捕或拘禁的人已經死亡。 5. 根據法院的裁定,已剝奪被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繫屬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提審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裁判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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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