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第 5 條
- 1.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一、經法院逮捕、拘禁。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 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 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 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
- 2.受聲請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而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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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審法第5條的規定,當被指控人聲請法院提審時,法院應在被拘捕或拘禁後24小時內向拘捕或拘禁的機關發出提審票,並通知該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然而,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提審請求: 1. 被法院本身逮捕或拘禁。 例子:被法院判決有罪,並判處監禁刑罰,已經被法院拘禁。 2. 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可以即時由法院審查的情況下,被拘捕或拘禁人可以聲請提審。 例子: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如果被拘捕或拘禁人有特殊身份,可以立即由法院審查。 3. 被拘捕或拘禁人已獲釋或獲得自由。 例子:在提審請求前,被拘捕或拘禁的人已經被釋放。 4. 被拘捕或拘禁人已死亡。 例子:在提審請求前,被拘捕或拘禁的人已經死亡。 5. 根據法院的裁定,已剝奪被拘捕或拘禁人的人身自由。 例子:根據法院的判決,被拘捕或拘禁的人已經被剝奪了人身自由。 6. 沒有被拘捕或拘禁的事實。 例子:被指控但尚未被拘捕或拘禁的人提出了提審請求。 此外,根據提審法第5條的規定,受聲請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提審請求。這表示法院必須就提審請求進行審查,而不是僅僅以管轄權為由予以駁回。 參考資料: - 《提審法》第5條 - 最高法院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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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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