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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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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一、經法院逮捕、拘禁。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 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 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 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
  2. 2.受聲請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而裁定駁回之。

深度解讀

根據提審法第5條的規定,當被指控人聲請法院提審時,法院應在被拘捕或拘禁後24小時內向拘捕或拘禁的機關發出提審票,並通知該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然而,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提審請求: 1. 被法院本身逮捕或拘禁。 例子:被法院判決有罪,並判處監禁刑罰,已經被法院拘禁。 2. 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可以即時由法院審查的情況下,被拘捕或拘禁人可以聲請提審。 例子: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如果被拘捕或拘禁人有特殊身份,可以立即由法院審查。 3. 被拘捕或拘禁人已獲釋或獲得自由。 例子:在提審請求前,被拘捕或拘禁的人已經被釋放。 4. 被拘捕或拘禁人已死亡。 例子:在提審請求前,被拘捕或拘禁的人已經死亡。 5. 根據法院的裁定,已剝奪被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繫屬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提審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裁判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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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提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審法第 5 條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審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提審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