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第 4 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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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審法第4條規定,地方法院在受理提審之聲請後,根據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的性質,來分配相關的任務。這個分配任務的辦法由司法院來定。具體來說,當地方法院受理提審的聲請後,根據案件的特點和性質,可以將相關的調查、審理和裁決工作分配給相應的法官或者法院組織。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院提審作業要點暨參考明細表,2021年4月1日修訂,https://www.judicial.gov.tw/jwsysp/data/6780259.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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