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根據提審法第4條規定,地方法院在受理提審之聲請後,根據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的性質,來分配相關的任務。這個分配任務的辦法由司法院來定。具體來說,當地方法院受理提審的聲請後,根據案件的特點和性質,可以將相關的調查、審理和裁決工作分配給相應的法官或者法院組織。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院提審作業要點暨參考明細表,2021年4月1日修訂,https://www.judicial.gov.tw/jwsysp/data/6780259.pdf
法院接受聲請後,認為有必要時,得摘錄聲請要旨,通知逮捕拘禁機關,限期具覆。
法院接受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顯無理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上級法院。但對於高等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接受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但對於高等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立法理由一、聲請提審,法院認為無理由者即應駁回,爰將第一項「顯無理由」,修正為「無理由」。 二、對於「裁定」如有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爰於第二項增列「直接」二字。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逮捕、拘禁之原因事實,涉及行政、民事、少年、家事及刑事等不同性質之法律規定,深具專業性及複雜性,地方法院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少年庭、家事庭及簡易庭,聲請人向地方法院(包括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提審,應由何庭處理,不無爭議。基於不同性質之案件,應由專業法庭處理,爰規定「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至於事務分配之內容,非單一法條所能涵攝,爰授權司法院訂定相關事務分配辦法,以符實需。
法院接受聲請後,認為有必要時,得摘錄聲請要旨,通知逮捕拘禁機關,限期具覆。
法院接受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顯無理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上級法院。但對於高等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一、聲請提審,法院認為無理由者即應駁回,爰將第一項「顯無理由」,修正為「無理由」。 二、對於「裁定」如有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爰於第二項增列「直接」二字。
一、本條新增。 二、逮捕、拘禁之原因事實,涉及行政、民事、少年、家事及刑事等不同性質之法律規定,深具專業性及複雜性,地方法院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少年庭、家事庭及簡易庭,聲請人向地方法院(包括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提審,應由何庭處理,不無爭議。基於不同性質之案件,應由專業法庭處理,爰規定「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至於事務分配之內容,非單一法條所能涵攝,爰授權司法院訂定相關事務分配辦法,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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