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提審法 第 3 條

  1. 1.聲請提審應以書狀或言詞陳明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所居所;他人為聲請時,並應記載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已知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及地點。 三、逮捕、拘禁之機關或其執行人員之姓名。 四、受聲請之法院。 五、聲請之年、月、日。
  2. 2.前項情形,以言詞陳明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3. 3.第一項聲請程式有欠缺者,法院應依職權查明。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聲請提審應以書狀或言詞陳明事項。聲請人應在聲請中記載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所或居所。若他人提出聲請,則需記載被逮捕或拘禁人的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外,聲請還應詳述逮捕或拘禁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執行逮捕或拘禁的機關或執行人員的姓名。最後,聲請需注明受理該聲請的法院及聲請的日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2項,若以口頭形式提出聲請,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加以紀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3項,如果聲請程序有欠缺,法院有職權查明。這表示法院可以自行調查補正聲請的缺失或不完整之處,以確保程序的正確性與完整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