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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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聲請提審應以書狀或言詞陳明事項。聲請人應在聲請中記載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所或居所。若他人提出聲請,則需記載被逮捕或拘禁人的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外,聲請還應詳述逮捕或拘禁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執行逮捕或拘禁的機關或執行人員的姓名。最後,聲請需注明受理該聲請的法院及聲請的日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2項,若以口頭形式提出聲請,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加以紀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3項,如果聲請程序有欠缺,法院有職權查明。這表示法院可以自行調查補正聲請的缺失或不完整之處,以確保程序的正確性與完整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提審名詞
- 陳明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書記官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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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