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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提審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2. 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
  3. 本人或其親友不通曉國語者,第一項之書面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有不能附記之情形者,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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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通知不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