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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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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2. 2.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
  3. 3.本人或其親友不通曉國語者,第一項之書面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有不能附記之情形者,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之。

深度解讀

根據《提審法》第2條的規定: 1. 當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的機關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告知被逮捕、拘禁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可以根據該法聲請提審的意圖。這份書面通知必須在24小時內提供給被逮捕、拘禁者本人及其指定的親友,並不能超過這個時間限制。 2. 被逮捕、拘禁者本人或其指定的親友也可以要求進行第1項的告知。 3. 如果被逮捕、拘禁者本人或其指定的親友不懂國語,那麼在第1項的書面通知中應該附上使用其所理解的語言進行記錄;如果不能附上的話,則應該用其所理解的語言進行口頭通知。 範例: 例如,如果某人被警方以犯罪嫌疑為由逮捕,警方必須將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告知被逮捕者及其指定的親友,並在24小時內提供給他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提審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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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提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審法第 2 條規定:「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審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提審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