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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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提審法》第2條的規定: 1. 當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的機關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告知被逮捕、拘禁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可以根據該法聲請提審的意圖。這份書面通知必須在24小時內提供給被逮捕、拘禁者本人及其指定的親友,並不能超過這個時間限制。 2. 被逮捕、拘禁者本人或其指定的親友也可以要求進行第1項的告知。 3. 如果被逮捕、拘禁者本人或其指定的親友不懂國語,那麼在第1項的書面通知中應該附上使用其所理解的語言進行記錄;如果不能附上的話,則應該用其所理解的語言進行口頭通知。 範例: 例如,如果某人被警方以犯罪嫌疑為由逮捕,警方必須將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告知被逮捕者及其指定的親友,並在24小時內提供給他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提審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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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