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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 第 1 條

  1. 1.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2. 2.前項聲請及第十條抗告,免徵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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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審法第1條」,當人民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或拘禁時,無論是本人或他人,都可以向逮捕或拘禁地方法院提出提審的聲請。然而,如果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可以直接由法院審查的情況,則需要按照該法律的規定辦理。根據這個條文,在提出提審聲請或申訴的過程中,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根據新修正公布施行的《刑事訴訟法》,有關提審法第一條的規定,被拘禁的人可以向逮捕拘禁地方法院提出提審聲請。這一規定旨在保障被拘禁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能夠通過提審程序獲得公平審判。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被警察拘捕並拘留在一個監獄中,他本人或他人可以向監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提審聲請,要求法院審查他的拘留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及合理性。如果法院認為拘留違反了法律規定,則可能會裁定釋放被拘留的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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