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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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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10條,原決定機關在決定確定後十日內,應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在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上刊登。然而,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則不適用此限制。 參考資料: 刑事補償法(行政院法制局)

  • 主文名詞
  • 要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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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但法律另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