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10條,原決定機關在決定確定後十日內,應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在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上刊登。然而,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則不適用此限制。 參考資料: 刑事補償法(行政院法制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