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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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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決定機關認為聲請覆審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聲請覆審權已經喪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但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2.聲請覆審人不服前項機關駁回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20條,原決定機關如果認為聲請覆審違背法律上的程式或不應准許,或者聲請覆審權已經喪失,就應該決定駁回聲請。但如果違背法律上的程式可以補正的話,應該先給予一定期間來進行補正。 如果聲請覆審人不服原決定機關駁回聲請的決定,則可以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覆審申請。 範例:假設有人申請刑事補償,但原決定機關認為他未按照法律的程式進行申請,原決定機關可以駁回他的聲請。不過,如果他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補正這個程式上的問題,他仍然有機會重新申請刑事補償。如果他對原決定機關的駁回決定不服,他可以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申請覆審。

  • 覆審名詞
  • 駁回名詞
  • 刑事補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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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原決定機關認為聲請覆審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聲請覆審權已經喪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