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20條,原決定機關如果認為聲請覆審違背法律上的程式或不應准許,或者聲請覆審權已經喪失,就應該決定駁回聲請。但如果違背法律上的程式可以補正的話,應該先給予一定期間來進行補正。 如果聲請覆審人不服原決定機關駁回聲請的決定,則可以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覆審申請。 範例:假設有人申請刑事補償,但原決定機關認為他未按照法律的程式進行申請,原決定機關可以駁回他的聲請。不過,如果他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補正這個程式上的問題,他仍然有機會重新申請刑事補償。如果他對原決定機關的駁回決定不服,他可以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申請覆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