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應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審查聲請覆審之程序及要旨,製作報告書。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22 條的規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應該指派一名庭員擔任受命法官,負責審查聲請覆審的程序和要點,並編製報告書。 範例:根據該規則,當有刑事補償事件需要覆審時,刑事補償法庭應派遣一名庭員擔任受命法官,負責詳細審查聲請覆審的相關程序和要點,並將結果整理成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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