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決定駁回之。但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而未經原決定機關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23條,如果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的案件符合第20條第1項前段的情形,應當以決定駁回之。但是如果該案件違背法律上的程序錯誤可以補正,且未經原決定機關命其補正,則應在一定期限內先命令補正。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法院能夠在適當的情況下補正程序上的錯誤。如果案件的聲請覆審違背了法律程序,但這個違背是可以被補正的,法院應該先命令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補正。只有在當事人未進行補正或補正過程中仍有嚴重違背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法院才能以決定駁回聲請覆審。 例如,如果當事人在聲請覆審中缺少必要的文件或提供的文件不完整,法院可以命令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缺失或不完整的文件,以便確保程序的正當性。如果當事人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必要的補正,法院可以根據這條規定決定駁回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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