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24條,如果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無理由,則該聲請應被決定駁回。此外,如果原決定機關的決定根據某一理由被認為不當,但根據其他理由則被認為是合理的,那麼聲請覆審也應被認定為無理由。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在一起貪污案中被判無罪,並且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最終駁回該上訴並確定該人無罪。如果該無罪的決定因為其他理由被認為是正當的,例如證據不足,那麼在此情況下,該人無法聲請覆審,因為仍然認定該決定是合理的。 這些解釋是基於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24條的內容和相關案例,我們可以參考該條款中提到的判決書和刑事補償法院的決定來得出這些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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