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25條内容如下:當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有理由並撤銷原決定時,該法庭應自行做出新的決定。在有必要的情況下,該法庭也可以將案件發回原決定機關重新審理。 此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刑事補償法」本身。根據這個法條,當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有理由並撤銷原決定時,該法庭必須自行做出新的決定。同時,如果該法庭認為有必要重新審理案件,它可以將案件發回原決定機關。 例如,假設有一個刑事補償案件,聲請人在一個地方法院被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並提起上訴。後來,高等法院裁定將原決定撤銷並發回地方法院審理。根據第25條的規定,地方法院被要求重新審理該案,并做出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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