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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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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有理由而撤銷原決定後,於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為決定。於有必要時,得發回原決定機關。
  2. 2.前項發回決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受發回之機關應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所為撤銷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決定基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25條内容如下:當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有理由並撤銷原決定時,該法庭應自行做出新的決定。在有必要的情況下,該法庭也可以將案件發回原決定機關重新審理。 此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刑事補償法」本身。根據這個法條,當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有理由並撤銷原決定時,該法庭必須自行做出新的決定。同時,如果該法庭認為有必要重新審理案件,它可以將案件發回原決定機關。 例如,假設有一個刑事補償案件,聲請人在一個地方法院被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並提起上訴。後來,高等法院裁定將原決定撤銷並發回地方法院審理。根據第25條的規定,地方法院被要求重新審理該案,并做出新的決定。

  • 刑事補償法法規
  • 聲請名詞
  • 覆審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條文
  • 法律名詞
  • 民事訴訟法478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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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有理由而撤銷原決定後,於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