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28條的規定,決定書應該記載以下幾項事項: 1. 聲請覆審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2. 如果有代理人,應該記載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3. 案由。 4. 主文。 5. 理由。 6. 決定的年、月、日。 如果聲請覆審人是最高法院檢察署,則前述決定書還應該記載請求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根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76號刑事補償事件裁定書,決定書應該明確記載聲請覆審人與代理人的相關資料,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此外,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刑事補償事件裁定書,決定書還應記載案由、主文、理由以及決定的年、月、日。 相關資料參考: -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printpage.asp?expno=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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