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29 條第一項,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應在作出覆審決定書後的十日內,製作正本並將其連同案卷發交原決定機關。 - 舉例:若刑事補償事件經過覆審後,法庭於 101 年 1 月 30 日作出決定書,則依照法規,正本以及相關案卷應在 101 年 2 月 9 日之前送達原決定機關。 2.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29 條第二項,原決定機關應在五日內將覆審決定書正本送達最高法院檢察署、請求人和代理人。 - 舉例:如果刑事補償事件的覆審決定書在 101 年 12 月 10 日作出,則原決定機關需在 101 年 12 月 15 日前將正本送達最高法院檢察署、請求人和代理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