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重審,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 一、聲請重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聲明不服之決定及聲請重審之理由。 四、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31 條,當聲請重審時,應以書狀記載以下事項,向原確定決定機關提出: 一、聲請重審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若有代理人,需提供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必須明確聲明不服的決定內容以及聲請重審的理由。 四、應提供有關遵守不變期間的證據。 根據該法條,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舉例:A 先生被判冤獄後,他提出了補償重審的聲請。在聲請書中,A 先生提供了他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和住址。他也明確記載了他不服的原判決和聲請重審的理由。此外,A 先生還提供了相關證據,以證明他在遵守不變期間內提出了聲請。他的聲請書被提交給原確定決定機關進行審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