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重審無理由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雖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但於原確定決定結果無影響者,亦同。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5條,如果有人聲請重審但沒有合理理由,審理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該請求。即使根據刑事補償法第21條的各款情形,但如果該請求對原先確定的決定結果沒有影響的話,也應當駁回該請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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