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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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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重審無理由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雖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但於原確定決定結果無影響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5條,如果有人聲請重審但沒有合理理由,審理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該請求。即使根據刑事補償法第21條的各款情形,但如果該請求對原先確定的決定結果沒有影響的話,也應當駁回該請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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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35 條規定:「聲請重審無理由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雖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但於原確定決定結果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