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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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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重審不合法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2. 2.受理重審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4條,當聲請重審的程序違背相關法規時,受理機關應當以決定駁回該聲請。這意味著如果再審的聲請違反了法規的要求,法院應當拒絕受理該聲請。 這個法條的依據來自於《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根據該法條,如果再審的程序違背了相關法規的要求,法院應當裁定駁回。這是為了保護再審的合法性,確保再審的程序得以正確進行。

  • 聲請名詞
  • 駁回名詞
  • 管轄權名詞
  • 諭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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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34 條規定:「聲請重審不合法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受理重審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