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4條,當聲請重審的程序違背相關法規時,受理機關應當以決定駁回該聲請。這意味著如果再審的聲請違反了法規的要求,法院應當拒絕受理該聲請。 這個法條的依據來自於《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根據該法條,如果再審的程序違背了相關法規的要求,法院應當裁定駁回。這是為了保護再審的合法性,確保再審的程序得以正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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