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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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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不予許可代理者,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4條,如果受理機關依照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禁止代理的,則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這表示當事人無法以不同意受理機關的決定為由提出不服反對的聲明。 參考資料: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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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4 條規定:「受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不予許可代理者,不得聲明不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