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不予許可代理者,不得聲明不服。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4條,如果受理機關依照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禁止代理的,則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這表示當事人無法以不同意受理機關的決定為由提出不服反對的聲明。 參考資料: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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