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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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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認代理權有欠缺而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請求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代理行為;逾期不補正者,其代理行為自始不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6 條,當受理機關認為代理權有欠缺但可以補正時,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果補正行為恐會延遲而造成請求人受損害,則有可能允許其暫時執行代理行為。然而,如果逾期不補正,代理行為將自始不具效力。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被告被判無罪後,請求刑事補償,並指定代理律師進行代理行為。然而,當受理機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該代理律師的代理權有欠缺時,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內代理律師未補正,則其代理行為自始不生效力。在這種情況下,請求人可以受損害,因此可能會被允許先行執行暫時的代理行為,以避免延遲和損害。

  • 代理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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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6 條規定:「受理機關認代理權有欠缺而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請求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代理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