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7條,計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所需的日數時,應將開釋當天的日數也包括在內。另外,補償決定應詳細記載審酌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等所有相關情況,此記載應該包括在決定書中。如果有人要求超過決定補償金額的請求,則應以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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