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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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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決定書主文得僅記載補償之總金額,無庸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期間之金額,分別諭知
  2. 2.依本法第十條第三款為分期支付者,決定書主文除應記載補償之總金額外,另應記載分期支付之方式及金額,無須為支付利息之諭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8條,裁定書的主文可以只記載補償的總金額,無需詳細列明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期間的金額,而且需要把這一點告知當事人。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尚未提供,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主文名詞
  • 無庸名詞
  • 羈押名詞
  • 鑑定留置名詞
  • 收容名詞
  • 期間名詞
  • 諭知名詞
  • 第十條第三款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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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8 條規定:「決定書主文得僅記載補償之總金額,無庸就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期間之金額,分別諭知。依本法第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