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3 條(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之職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法院兼任處長或組長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其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2. 高等法院少年法庭少年調查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