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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3 條(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之職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法院兼任處長或組長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其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2. 高等法院少年法庭少年調查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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