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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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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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2 條已於民國 86 年刪除,原觀護人任用資格改由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規範。
Q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2 條還有效嗎?現在觀護人任用資格看哪一條?
已刪除。現行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2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2 條已於民國 86 年 10 月 29 日修法時刪除。原本規定觀護人三種任用資格(觀護人考試及格、法律或社會學等相關科系畢業具任用資格、警官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任用資格),刪除理由是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已對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的任用資格做了更完整、層級更高的統一規範,留著本條會造成同一事項雙軌規範的解釋混亂。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觀護人的任用資格,列出三種途徑:觀護人考試及格、相關科系畢業具任用資格、警官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任用資格。民國 86 年修法時整條刪除,理由是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已對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的任用資格做了更完整的規範,留著本條會造成同一事項兩個法規重複規範的解釋混亂。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2 條原為觀護人任用資格規範條文,於民國 51 年制定時建立觀護人三種任用途徑:考試及格、相關科系畢業具任用資格、警官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任用資格。民國 86 年修法時整條刪除,任用資格事項由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接續統一規範,避免法規重複適用。本條目前法律效力為已廢止(NotIn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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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2 條是什麼?
原規定觀護人三種任用資格(考試及格、相關科系畢業具任用資格、警官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已於民國 86 年 10 月 29 日修法時整條刪除。任用資格事項目前由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接續統一規範。
Q2為什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2 條被刪除?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已對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的任用資格做了更完整、位階更高的統一規範,留著本條會造成同一事項雙軌規範的解釋混亂。立法者選擇「組織法歸組織法、職權法歸職權法」的清楚分工,把任用資格事項集中到司人條。
Q3現在觀護人任用資格看哪一條?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規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舊制觀護人)的任用資格,明定司法考試及格、相關科系畢業具公務員任用資格、相當任職經歷三種主要途徑。
Q4已刪除的法條是什麼意思?
立法者主動將該條文從法律中移除,移除後不再具有任何現行法律效力,僅可供歷史研究或修法沿革分析。
Q5觀護人是什麼?跟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的關係?
觀護人是民國 86 年前的單一職稱,修法後拆分為少年調查官(審理階段調查)與少年保護官(執行階段保護)兩個專責職位。
Q6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規定什麼?
明定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三種主要任用途徑:司法考試及格、相關科系畢業具公務員任用資格、相當任職經歷。
Q7現在要如何成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
通過司法考試(觀護人類組)→ 取得任用資格 → 經考試院考試及格分發或司法院公開甄選,三條主要路徑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
Q8如何查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2 條的歷史條文內容?
於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進入「少年事件處理法」→ 點選「沿革」→ 切換至民國 86 年前版本即可查得舊條文全文。
Q9如何驗證現任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的任用資格?
可向所屬少年法院人事室申請查證,或於司法院官網公務人員資料查詢系統檢索。
Q10如何在學術論文中正確引用已刪除條文?
標註法條 + 加註「(已刪除,原條文為...)」+ 引註法規沿革來源,明確區分歷史條文與現行法源。
Q1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2 條 vs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差在哪?
前者已廢止僅供歷史研究,後者為現行有效法源;前者僅規範觀護人單一職,後者統一規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雙軌職。
Q12民國 86 年前後的觀護人任用資格差別?
舊制三種:考試 + 法律/社會學系 + 警官學校;新制三種:司法考試 + 相關科系 + 相當經歷。範圍與位階都擴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law_pre_86 | current_law_post_86 |
|---|---|---|
| 規範主體 | 觀護人(單一職稱) |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雙軌分工) |
| 任用資格來源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2 條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 |
| 資格類型數 | 三種(考試 + 法律/社會學系 + 警官學校) | 三種主要途徑(考試 + 相關科系 + 相當經歷) |
| 現行效力 | NotInForce 已廢止 | InForce 現行有效 |
old_law_pre_86
- 規範主體
- 觀護人(單一職稱)
- 任用資格來源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2 條
- 資格類型數
- 三種(考試 + 法律/社會學系 + 警官學校)
- 現行效力
- NotInForce 已廢止
current_law_post_86
- 規範主體
-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雙軌分工)
- 任用資格來源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
- 資格類型數
- 三種主要途徑(考試 + 相關科系 + 相當經歷)
- 現行效力
- InForce 現行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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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510119 制定)
觀護人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觀護人考試及格者。 二、曾在公立或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教育、社會或心理學科畢業,並受觀護業務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 三、曾在警官學校本科畢業並曾受關於觀護業務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
(0600430 全文修正)
觀護人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觀護人考試及格者。 二、曾在公立或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教育、社會或心理學科畢業,具有任用資格者。 三、曾在警官學校本科或專科畢業,具有任用資格者。
(0650120 修正)
觀護人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觀護人考試及格者。 二、曾在公立或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教育、社會或心理等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具有任用資格者。 三、曾在警官學校本科或專科與觀護業務相關之科、系畢業,具有任用資格者。
立法理由一、師範大學除教育學系外,另有公民訓育學系,省立教育學院亦設有輔導學系,中國文化學院則設有兒童青少年福利學系,該三學系均係培養訓育及輔導之師資,其所授課程,又多為觀護人所需學識,現行條文未能包括,而各大專院校之科系劃分,常有變遷,為免掛一漏萬,特增「等科系或相關科系」概括規定。 二、警官學校科系劃分,趨於精細,應以相關科系為限。 三、相關科系之具體決定,當斟酌其課程、學分於施行細則中規定。
(0861002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一條已就觀護人任用資格另有規定,為免重複本條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觀護人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觀護人考試及格者。 二、曾在公立或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教育、社會或心理學科畢業,並受觀護業務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 三、曾在警官學校本科畢業並曾受關於觀護業務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
觀護人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觀護人考試及格者。 二、曾在公立或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教育、社會或心理學科畢業,具有任用資格者。 三、曾在警官學校本科或專科畢業,具有任用資格者。
一、師範大學除教育學系外,另有公民訓育學系,省立教育學院亦設有輔導學系,中國文化學院則設有兒童青少年福利學系,該三學系均係培養訓育及輔導之師資,其所授課程,又多為觀護人所需學識,現行條文未能包括,而各大專院校之科系劃分,常有變遷,為免掛一漏萬,特增「等科系或相關科系」概括規定。 二、警官學校科系劃分,趨於精細,應以相關科系為限。 三、相關科系之具體決定,當斟酌其課程、學分於施行細則中規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一條已就觀護人任用資格另有規定,為免重複本條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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