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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9 條(少年調查官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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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調查官應於審理期日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
  2. 2.少年法院不採少年調查官陳述之意見者,應於裁定中記載不採之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9 條規定少年調查官應於審理期日出庭陳述意見,法院不採須於裁定中記載理由。

Q · 少年調查官的意見對法官裁定有多重要?

近乎決定,不採還要書面寫明理由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9 條第一項,少年調查官應於審理期日出庭陳述對少年事件的調查結果與處置意見;第二項規定法院如不採該意見,必須在裁定書中記載不採理由。此「不採須記載理由」的反向設計等於默認「採用」為常態,使少年調查官報告在實務上成為決定保護處分種類(感化教育/保護管束/訓誡/交付安置)的事實上基礎,影響力常超過律師書狀。

深度解讀

大部分家長把所有資源押在律師上,這個直覺在成人刑事案件對,但在少年事件中可能讓你押錯寶。少年事件的真正關鍵角色是「少年調查官」,他不是法官,不是律師,但他的意見幾乎決定了一切。他會到你家訪談、會去學校了解你孩子在班上的狀況、會評估你的家庭功能。然後他寫一份報告,附上對處置的建議。第二項是這條的靈魂:法官如果「不採」調查官的意見,必須在裁定中寫明理由。這個規定的真正含意是:採用調查官意見是常態,不採是例外。少年調查官寫什麼,你孩子的命運就走什麼方向。律師可以幫你打證據面,但情境評估、家庭功能、改過可能性,全部寫在調查官手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期日名詞
  • 少年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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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9 條規定:「少年調查官應於審理期日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少年法院不採少年調查官陳述之意見者,應於裁定中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