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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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 二、少年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不令少年在場。
- 2.前項少年為陳述時,少年法院應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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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8條規定少年法院得令少年陳述時排除他人在場,且法官須依少年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Q · 孩子被傳到少年法院陳述,家長能不能陪?法官會把孩子的話當回事嗎?
家長可能被擋在外,但少年陳述法官必須權衡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8條第一項,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令少年陳述時不讓其他人(含家長)在場,避免影響少年真實陳述。第二項(108年增訂)要求法官「應依少年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這不是形式聽聽就好,是程序強制義務。法官完全忽略少年陳述就裁定,可能構成程序瑕疵作為抗告理由。
白話解讀
孩子被帶進少年法院的偵訊室那一刻,你被擋在門外,連他在裡面說了什麼、有沒有被嚇到都不知道。這條法律就是為這個瞬間設計的:法官可以決定「誰能在場、誰不能」。少年陳述時,可以不讓其他人(包括家長)在場,避免他被影響;其他人陳述時,可以不讓少年在場,避免他被嚇到。聽起來像是把孩子隔離,但這其實是保護機制。更關鍵的是民國108年增訂的第二項:少年陳述時,法官必須「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這不是說「聽聽就好」,是法律明文要求法官把少年的話當回事。一個 12 歲的孩子和一個 17 歲的青少年被權衡的方式不同,但都不能被忽略。這條的法源來自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在司法程序中有「意見被聽見的權利」。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8條規範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期日,得排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以保障少年陳述真實性,並明定法官須依少年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本條為少年程序主體性原則之具體化條文,呼應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兒童意見表達權之國內法落實。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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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家長,可以陪孩子進去陳述室嗎?
法官可以決定不讓你在場。第一項規定「少年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所以家長、其他證人都可能被擋在外。這不是針對你,是為了避免你的存在影響少年的真實陳述。內行人提示:你雖然不能在場,但可以在開庭前充分準備孩子(讓他知道流程、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這比實際陪同更有效。
Q212歲的孩子說的話,法官會認真聽嗎?
民國108年修法後,第二項明確規定法官必須「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12歲和17歲被權衡的方式不同,但都不能被忽略。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孩子有發展遲緩、自閉症、語言障礙等情況,事先告知法官這些背景非常重要,這會影響法官如何解讀他的陳述。準備一份簡短的書面說明(學校的特殊教育需求證明、醫療診斷等),對裁定走向有實質影響。
Q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8條是什麼?
規範少年法院於審理期日得排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保護少年陳述,並於108年增訂法官須依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少年意見之程序強制義務。
Q4什麼叫「依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
法官須將少年實足年齡 + 身心發展、語言能力、認知狀態等個別因素,納入裁定考量,不是形式聽取而是實質權衡。
Q5少年陳述權的法源是什麼?
源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兒童意見表達權,由我國108年修法增訂第38條第二項落實。
Q6「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具體排除誰?
可能排除家長、其他證人、共同被付保護處分之少年等可能影響少年陳述真實性的對象,視個案而定。
Q7孩子被傳到少年法院,要怎麼準備?
事先選任輔佐人 → 備妥身心狀況證明 → 協助少年理解流程與權利 → 預演用自己的話表達 → 陳述後請律師閱卷確認筆錄。
Q8怎麼讓法官重視少年的陳述?
事先提交書面說明少年的成熟程度依據(學校證明、醫療診斷),陳述時讓少年用自己的話表達,閱卷確認筆錄完整記載。
Q9法官沒採納少年意見怎麼救濟?
依第61條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主張法官違反第38條第二項權衡義務作為程序瑕疵理由。
Q10輔佐人能在陳述室陪少年嗎?
輔佐人通常可在場(不同於家長),具體仍依法官裁量;選任律師為輔佐人可發揮陪伴與程序保障雙重功能。
Q11少事法第38條 vs 刑訴法少年被告陳述差在哪?
刑訴程序少年(移送檢察官者)依刑訴法為主,少事法第38條適用於少年法院保護事件審理,後者程序保護更強。
Q12少事法第38條 vs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差在哪?
兩條同源於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第38條用於少年事件審理、家事法第108條用於監護權等家事案件,精神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
| 陳述環境 |
| 陳述意見權 |
| 成熟程度判斷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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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510119 制定)
少年法庭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處置。 一、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 二、少年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不令少年在場。
(0600430 全文修正)
少年法庭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處置: 一、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 二、少年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不令少年在場。
(0861002 全文修正)
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處置: 一、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 二、少年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不令少年在場。
立法理由「少年法庭」修正為「少年法院」。
(1080531 修正)
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 二、少年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不令少年在場。 前項少年為陳述時,少年法院應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改列第一項,並配合現行法制用語修正序文文字。 二、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十號一般性意見第四十四點及第四十五點與第十二號一般性意見第一點等意旨,少年於司法程序中應享有陳述意見之權利,且其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獲得適當考慮,爰增訂第二項。
- 少年名詞
少年法庭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處置。 一、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 二、少年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不令少年在場。
少年法庭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處置: 一、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 二、少年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不令少年在場。
「少年法庭」修正為「少年法院」。
一、原條文改列第一項,並配合現行法制用語修正序文文字。 二、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十號一般性意見第四十四點及第四十五點與第十二號一般性意見第一點等意旨,少年於司法程序中應享有陳述意見之權利,且其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獲得適當考慮,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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