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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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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 二、少年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不令少年在場。
  2. 2.前項少年為陳述時,少年法院應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8條規定少年法院得令少年陳述時排除他人在場,且法官須依少年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Q · 孩子被傳到少年法院陳述,家長能不能陪?法官會把孩子的話當回事嗎?

家長可能被擋在外,但少年陳述法官必須權衡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8條第一項,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令少年陳述時不讓其他人(含家長)在場,避免影響少年真實陳述。第二項(108年增訂)要求法官「應依少年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這不是形式聽聽就好,是程序強制義務。法官完全忽略少年陳述就裁定,可能構成程序瑕疵作為抗告理由。

深度解讀

孩子被帶進少年法院的偵訊室那一刻,你被擋在門外,連他在裡面說了什麼、有沒有被嚇到都不知道。這條法律就是為這個瞬間設計的:法官可以決定「誰能在場、誰不能」。少年陳述時,可以不讓其他人(包括家長)在場,避免他被影響;其他人陳述時,可以不讓少年在場,避免他被嚇到。聽起來像是把孩子隔離,但這其實是保護機制。更關鍵的是民國108年增訂的第二項:少年陳述時,法官必須「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這不是說「聽聽就好」,是法律明文要求法官把少年的話當回事。一個 12 歲的孩子和一個 17 歲的青少年被權衡的方式不同,但都不能被忽略。這條的法源來自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在司法程序中有「意見被聽見的權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少年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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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8 條規定:「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 二、少年以外之人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