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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8 條

  1. 1.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 二、少年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不令少年在場。
  2. 2.前項少年為陳述時,少年法院應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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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8條規定少年法院得令少年陳述時排除他人在場,且法官須依少年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Q · 孩子被傳到少年法院陳述,家長能不能陪?法官會把孩子的話當回事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8條第一項,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令少年陳述時不讓其他人(含家長)在場,避免影響少年真實陳述。第二項(108年增訂)要求法官「應依少年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這不是形式聽聽就好,是程序強制義務。法官完全忽略少年陳述就裁定,可能構成程序瑕疵作為抗告理由。

白話解讀

孩子被帶進少年法院的偵訊室那一刻,你被擋在門外,連他在裡面說了什麼、有沒有被嚇到都不知道。這條法律就是為這個瞬間設計的:法官可以決定「誰能在場、誰不能」。少年陳述時,可以不讓其他人(包括家長)在場,避免他被影響;其他人陳述時,可以不讓少年在場,避免他被嚇到。聽起來像是把孩子隔離,但這其實是保護機制。更關鍵的是民國108年增訂的第二項:少年陳述時,法官必須「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這不是說「聽聽就好」,是法律明文要求法官把少年的話當回事。一個 12 歲的孩子和一個 17 歲的青少年被權衡的方式不同,但都不能被忽略。這條的法源來自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在司法程序中有「意見被聽見的權利」。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8條規範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期日,得排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以保障少年陳述真實性,並明定法官須依少年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本條為少年程序主體性原則之具體化條文,呼應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兒童意見表達權之國內法落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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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家長,可以陪孩子進去陳述室嗎?

法官可以決定不讓你在場。第一項規定「少年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所以家長、其他證人都可能被擋在外。這不是針對你,是為了避免你的存在影響少年的真實陳述。內行人提示:你雖然不能在場,但可以在開庭前充分準備孩子(讓他知道流程、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這比實際陪同更有效。

Q212歲的孩子說的話,法官會認真聽嗎?

民國108年修法後,第二項明確規定法官必須「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12歲和17歲被權衡的方式不同,但都不能被忽略。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孩子有發展遲緩、自閉症、語言障礙等情況,事先告知法官這些背景非常重要,這會影響法官如何解讀他的陳述。準備一份簡短的書面說明(學校的特殊教育需求證明、醫療診斷等),對裁定走向有實質影響。

Q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8條是什麼?

規範少年法院於審理期日得排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保護少年陳述,並於108年增訂法官須依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少年意見之程序強制義務。

Q4什麼叫「依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

法官須將少年實足年齡 + 身心發展、語言能力、認知狀態等個別因素,納入裁定考量,不是形式聽取而是實質權衡。

Q5少年陳述權的法源是什麼?

源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兒童意見表達權,由我國108年修法增訂第38條第二項落實。

Q6「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具體排除誰?

可能排除家長、其他證人、共同被付保護處分之少年等可能影響少年陳述真實性的對象,視個案而定。

Q7孩子被傳到少年法院,要怎麼準備?

事先選任輔佐人 → 備妥身心狀況證明 → 協助少年理解流程與權利 → 預演用自己的話表達 → 陳述後請律師閱卷確認筆錄。

Q8怎麼讓法官重視少年的陳述?

事先提交書面說明少年的成熟程度依據(學校證明、醫療診斷),陳述時讓少年用自己的話表達,閱卷確認筆錄完整記載。

Q9法官沒採納少年意見怎麼救濟?

依第61條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主張法官違反第38條第二項權衡義務作為程序瑕疵理由。

Q10輔佐人能在陳述室陪少年嗎?

輔佐人通常可在場(不同於家長),具體仍依法官裁量;選任律師為輔佐人可發揮陪伴與程序保障雙重功能。

Q11少事法第38條 vs 刑訴法少年被告陳述差在哪?

刑訴程序少年(移送檢察官者)依刑訴法為主,少事法第38條適用於少年法院保護事件審理,後者程序保護更強。

Q12少事法第38條 vs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差在哪?

兩條同源於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第38條用於少年事件審理、家事法第108條用於監護權等家事案件,精神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s
陳述環境[ { "name": "成人刑事程序", "value": "原則公開,家屬可旁聽" }, { "name": "少年事件第38條", "value": "法官得排除他人在場,含家長" } ]
陳述意見權[ { "name": "108年前", "value": "未明文,法官得自由裁量" }, { "name": "108年後", "value": "法官應依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程序強制義務" } ]
成熟程度判斷[ { "name": "年齡單一標準", "value": "僅看實足年齡" }, { "name": "第38條雙重標準", "value": "年齡 + 成熟程度(含身心狀況、語言能力、認知發展)"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少年法第22条(審判の方式 - 懇切を旨とし、和やかに行う)+ 第22条の2(弁護士付添人)
🇰🇷 韓國소년법 제24조(심리의 비공개)+ 제25조(진술거부권 등의 고지)
🇩🇪 德國JGG § 48(Öffentlichkeit der Verhandlung)+ § 50(Hauptverhandlung)
🇫🇷 法國Code de la justice pénale des mineurs (CJPM) L322-1 et seq.(audience devant le juge des enfants)
🇺🇸 美國In re Gault, 387 U.S. 1 (1967) + 18 U.S.C. § 5031 et seq.(Federal Juvenile Delinquency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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