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的規定,當被告在上訴時請求公設辯護人協助時,公設辯護人有義務代為撰寫上訴理由書或答辯書。這表示被告可以要求公設辯護人協助處理上訴相關的書狀,以保障被告的權益。以下為相關的參考資料: 公設辯護人條例(民國99年修正) 第17條 公設辯護人辯護案件,經上訴者,因被告之請求,應代作上訴理由書或答辯書。 以上是該法條的文字內容及其相關參考資料,以供參考。
立法沿革 3 版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提出於法院。
(0751111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辯護案件,經被告上訴者,因被告請求,應代作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或答辯書。
立法理由條文未修正,條次變更。
(0850919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辯護案件,經上訴者,因被告之請求,應代作上訴理由書或答辯書。
立法理由被告既已上訴,即無庸再由公設辯護人代作上訴狀,爰將公設辯護人代作上訴狀之規定刪除。又答辯書係於檢察官上訴時,始有製作之可言,故將「經被告上訴者」,修正為「經上訴者」。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上訴名詞
- 被告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提出於法院。
(0751111 全文修正)
條文未修正,條次變更。
(0850919 全文修正)
被告既已上訴,即無庸再由公設辯護人代作上訴狀,爰將公設辯護人代作上訴狀之規定刪除。又答辯書係於檢察官上訴時,始有製作之可言,故將「經被告上訴者」,修正為「經上訴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設辯護人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