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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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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辯護案件,經上訴者,因被告之請求,應代作上訴理由書或答辯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的規定,當被告在上訴時請求公設辯護人協助時,公設辯護人有義務代為撰寫上訴理由書或答辯書。這表示被告可以要求公設辯護人協助處理上訴相關的書狀,以保障被告的權益。以下為相關的參考資料: 公設辯護人條例(民國99年修正) 第17條 公設辯護人辯護案件,經上訴者,因被告之請求,應代作上訴理由書或答辯書。 以上是該法條的文字內容及其相關參考資料,以供參考。

立法沿革 3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提出於法院。

(0751111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辯護案件,經被告上訴者,因被告請求,應代作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或答辯書。

立法理由條文未修正,條次變更。

(0850919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辯護案件,經上訴者,因被告之請求,應代作上訴理由書或答辯書。

立法理由被告既已上訴,即無庸再由公設辯護人代作上訴狀,爰將公設辯護人代作上訴狀之規定刪除。又答辯書係於檢察官上訴時,始有製作之可言,故將「經被告上訴者」,修正為「經上訴者」。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上訴名詞
  • 被告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提出於法院。

(0751111 全文修正)

條文未修正,條次變更。

(0850919 全文修正)

被告既已上訴,即無庸再由公設辯護人代作上訴狀,爰將公設辯護人代作上訴狀之規定刪除。又答辯書係於檢察官上訴時,始有製作之可言,故將「經被告上訴者」,修正為「經上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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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17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辯護案件,經上訴者,因被告之請求,應代作上訴理由書或答辯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