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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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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提出於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6條,公設辯護人在指定辯護案件時,應遞交辯護書給法院。這意味著公設辯護人有義務撰寫辯護書,以便為被告提供辯護並提交給法院。 參考資料: -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6條 範例: 公設辯護人被指定辯護一起刑事案件,在指定後他需製作一份具體且有理據的辯護書,詳細闡述他對案件的觀點以及他將如何為被告提供合理的辯護。這份辯護書將提交給法院,供法官和其他相關人員參考。

立法沿革 3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應將訴訟進行情形及其他有關訴訟事項,制作紀錄。

(0751111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提出於法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求法律用語統一,將「制」字修正為「製」。

(0850919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提出於法院。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公設辯護人名詞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應將訴訟進行情形及其他有關訴訟事項,制作紀錄。

(075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求法律用語統一,將「制」字修正為「製」。

(085091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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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16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提出於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