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公設辯護人應將訴訟進行情形及其他有關訴訟事項,製作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5條,公設辯護人應將訴訟進行情形及其他有關訴訟事項製作紀錄。這意味著在被指定為被告的公設辯護人必須詳細紀錄案件的各個方面,包括審判過程、辯論內容和其他相關的訴訟事項。這些紀錄將作為文件證明案件的進展情況和被告的辯護過程。具體的範例可能涉及在審判過程中記錄法官指示、律師辯論的摘要或陳述的要點等。由於這是一個公設辯護人的規定,相關範例可能會涉及被告為無法支付辯護律師費用的人,而司法機構必須指定一位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情況。
立法沿革 3 版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就承辦之案件,負誠實處理之責。
(0751111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應將訴訟進行情形及其他有關訴訟事項,製作紀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求法律用語統一,將「制」字修正為「製」。
(0850919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應將訴訟進行情形及其他有關訴訟事項,製作紀錄。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公設辯護人名詞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就承辦之案件,負誠實處理之責。
(075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求法律用語統一,將「制」字修正為「製」。
(085091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設辯護人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