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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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就承辦案件,負誠實處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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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4條規定了公設辯護人在承辦案件時應負責誠實處理的責任。根據《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4條,公設辯護人應詳實確實地遵守各項法規和法律程序,確保被告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如果公設辯護人未能履行這一責任,導致案件處理不當或被告受到不公正對待,則可能引發相關紀律處分或法律責任的追究。例子:如果公設辯護人在辯護過程中提供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將會違反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4條的規定,並可能導致辯護人受到紀律懲處。
立法沿革 3 版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搜集有利被告之辯護材料。
(0751111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就承辦案件,負誠實處理之責。
立法理由條文未修正,條次變更。
(0850919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就承辦案件,負誠實處理之責。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公設辯護人名詞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搜集有利被告之辯護材料。
(0751111 全文修正)
條文未修正,條次變更。
(085091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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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