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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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3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指定的案件負有辯護的責任,並且應盡量收集有利於被告的辯護資料。這意味著公設辯護人在辯護被告時,有義務積極地搜集相關證據和資料,以支持被告的辯護。這也體現了公設辯護人的專業性和對被告辯護權益的保護。根據最新的資料,雖然無法提供直接相關的例子,但可指出公設辯護人在被指派為被告辯護時,應該遵守這一條例,並致力於收集有利於被告的辯護資料。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及檢察官,獨立行使其職務。
(0751111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材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求法律用字統一,將「搜」字修正為「蒐」。
(0850919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資料。
立法理由現行各項文書(如資訊、電腦)處理,多稱為資料,爰將「辯護材料」修正為「辯護資料」。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及檢察官,獨立行使其職務。
(075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求法律用字統一,將「搜」字修正為「蒐」。
(0850919 全文修正)
現行各項文書(如資訊、電腦)處理,多稱為資料,爰將「辯護材料」修正為「辯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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