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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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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3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指定的案件負有辯護的責任,並且應盡量收集有利於被告的辯護資料。這意味著公設辯護人在辯護被告時,有義務積極地搜集相關證據和資料,以支持被告的辯護。這也體現了公設辯護人的專業性和對被告辯護權益的保護。根據最新的資料,雖然無法提供直接相關的例子,但可指出公設辯護人在被指派為被告辯護時,應該遵守這一條例,並致力於收集有利於被告的辯護資料。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及檢察官,獨立行使其職務。

(0751111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材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求法律用字統一,將「搜」字修正為「蒐」。

(0850919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資料。

立法理由現行各項文書(如資訊、電腦)處理,多稱為資料,爰將「辯護材料」修正為「辯護資料」。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及檢察官,獨立行使其職務。

(075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求法律用字統一,將「搜」字修正為「蒐」。

(0850919 全文修正)

現行各項文書(如資訊、電腦)處理,多稱為資料,爰將「辯護材料」修正為「辯護資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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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13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