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及檢察官,獨立行使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2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及檢察官獨立行使職務。這意味著公設辯護人在執行辯護工作時不受法院或檢察官的干預,具有獨立性和獨立裁量權。公設辯護人的職責是保護被告的權益,在審判過程中提供適切的法律援助和辯護。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告能夠享受公平審判,並提供專業的法律代理。這對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權至關重要。 參考資料: 公設辯護人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70014)
立法沿革 3 版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之俸給,比照推事、檢察官之俸給核敘之。
(0751111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及檢察官,獨立行使職務。
立法理由條文未修正,條次變更。
(0850919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及檢察官,獨立行使職務。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公設辯護人名詞
(0280303 制定)
公設辯護人之俸給,比照推事、檢察官之俸給核敘之。
(0751111 全文修正)
條文未修正,條次變更。
(085091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設辯護人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