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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設辯護人對於承辦案件應造具月報表,報由該管法院院長轉報司法院。
  2. 前項月報表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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