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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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14條,法院應將裁判書正本送達於公設辯護人。這意味著當法院做出判決或裁定時,應將裁判書正本交付給公設辯護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設辯護人能夠獲取相關的判決或裁定內容,以便他們了解判決結果並為當事人進行後續的法律代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障被告的法律權益,以確保他們能夠接觸到該案件相關的判決書,進行適當的辯護或上訴。例如,在本文提到的強制辯護案件中,公設辯護人提出了一些有關於裁判書附件的瑕疵,也就是公設辯護人未能收到相關的判決正本。依照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14條,法院應該將裁判書正本送達給公設辯護人,這樣公設辯護人才能獲得完整的判決內容,進行適當的法律代理。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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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