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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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公設辯護人在辦理案件時,需要準備指定辯護案件登記簿、接見羈押被告簿、調卷簿、出庭日期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卷宗歸檔簿和其他必要的簿冊。這些簿冊可以使用電子資料或電腦文件代替。在每個月底,辯護案件登記簿需要統計上個月舊收、新收、已結未結的案件數量,並在下個月的三日前提交給所屬法院院長核閱。 這一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根據這一規則,公設辯護人需要記錄辯護案件的相關資訊,並統計案件數量,以便進行管理和報告。具體的範例可以是公設辯護人在某月份統計了舊收、新收、已結未結的案件數量,並在次月的三日前提交給所屬法院院長審核。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送達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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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