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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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案件所編之卷宗,已終結者,應送所屬法院檔卷室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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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已終結的辯護案件所編之卷宗應送所屬法院的檔卷室保存。這表示一旦辯護案件結束,卷宗將被送至所屬法院的檔卷室保存。保存卷宗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案件資料能夠長期保存,方便公設辯護人或相關人士在需要時翻閱案卷。具體的保存期間和程序可能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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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