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公設辯護人成績審查不及格者,得於繼續任職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檢送最近製作之辯護書類等文稿審查之。
- 未依本規則檢送成績審查及格人員,不得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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