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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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初任公設辯護人試署實授成績,應就最近一年製作之辯護書類或其他相當文稿檢取二十份,並造具任職期內承辦案件收結簡表,由所屬法院或其上級法院層轉司法院審查。
- 2.初任公設辯護人,因書類審查而尚未取得實授資格前,於任職滿一年後,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至年終予以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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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19 條,關於初任公設辯護人的評定和任期評鑑,有以下兩點: 1. 就最近一年所製作的辯護書類或其他相當文稿,需檢取二十份並製作承辦案件收結簡表。這些文件將由所屬法院或其上級法院層轉送司法院審查。這意味著初任公設辯護人需要提供最近一年的實際工作成果作為評定的依據。例如,他們所書寫的辯護書類或其他相關文件,以及參與的案件收結簡表。 2. 初任公設辯護人在經過書面審查但尚未取得實授資格之前,需在任職滿一年後進行考績。這參照了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規定。這意味著初任公設辯護人需要在滿一年的任期後接受考核。該考核的細節可能需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進行,例如評分標準和考核程序。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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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