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等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除受該管高等法院院長監督外,並應受所屬法院院長之監督。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