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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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除受該管高等法院院長監督外,並應受所屬法院院長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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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3條,高等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除了受該管高等法院院長監督外,還應受所屬法院院長之監督。條文內容很明確地規定了公設辯護人在法院內的監督關係。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闡述這個規定。在某高等法院,公設辯護人被指派為被告辯護,並且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必須遵守高等法院院長的監督。在這種情況下,公設辯護人必須遵守法院內部管理規則以及高等法院院長的指示和監督。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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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