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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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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須遵守所屬法院辦公時間,並依規定簽到或簽退,如有疾病或事故必須請假者,應具請假書,送請院長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並無提到「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4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釋義。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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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須遵守所屬法院辦公時間,並依規定簽到或簽退,如有疾病或事故必須請假者,應具請假書,送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