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公設辯護人須遵守所屬法院辦公時間,並依規定簽到或簽退,如有疾病或事故必須請假者,應具請假書,送請院長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並無提到「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4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釋義。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