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執行同行認有必要時,得檢查應同行人之身體;檢查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 前項身體之檢查,應注意隱私、名譽維護及性別尊重,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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