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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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同行認有必要時,得檢查應同行人之身體;檢查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 2.前項身體之檢查,應注意隱私、名譽維護及性別尊重,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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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16條,當執行同行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檢查應同行人的身體。對於婦女的身體檢查,應要求婦女進行檢查,但如果婦女無法進行檢查,則不受此限制。 在進行身體檢查時,應注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維護其名譽,並且尊重其性別。此外,檢查的程度不得超出必要的範圍。這表示在進行身體檢查時,必須尊重當事人的隱私權和尊嚴,且檢查的方式和範圍應該是必要且適度的。 這項條文的目的是在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中確保調查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同時也要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 同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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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