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少年法院於將少年責付於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前,得通知少年調查官先行聯繫。
- 少年法院於少年責付後,得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 前項情形,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之需要,就輔導方法為適當之指示,並得準用有關保護管束之規定。
- 第二項事件終結前,少年調查官應提出輔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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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ley9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7條中規範的責付期間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實務上成為『急速輔導』,少年法庭得依少年的需要,就輔導方式給予指示,期間準用保護管束之規定,事件終結前,應由少年調查官提出輔導報告。
而所謂『事件終結前』的定義,依照司法院第1期少年法庭(院)觀護人業務研討會第8則的研討結論(採乙說),應指『調查、審理程序之終結』。
由於急速輔導的目的,在於防止少年在裁定判決前尚有觸法或曝險之虞,若一直等到確定判決付保護處分才介入可能是遠水救不了近火,而審理終結宣示判決後法院的繫屬關係已不存在,無從進行急速輔導;若事件經抗告,則事件繫屬於抗告法院,原審法院亦不能僭越,故為保障少年在該管法院繫屬期間能獲得適當之輔導,乃將急速輔導的期間定為責付後至調查、審理程序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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