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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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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於將少年責付於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前,得通知少年調查官先行聯繫。
  2. 2.少年法院於少年責付後,得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3. 3.前項情形,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之需要,就輔導方法為適當之指示,並得準用有關保護管束之規定。
  4. 4.第二項事件終結前,少年調查官應提出輔導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17條的規定: 1. 少年法院在將少年責付給其他適當的機構、團體或個人之前,可以先通知少年調查官進行聯繫。這表示在少年被轉介或委託給其他單位或人員前,少年法院可以與少年調查官交流並協調相關事宜。 2. 少年法院在完成對少年的責付之後,可以將少年交給少年調查官進行適當的輔導。這表示在少年被負責機關接收後,少年法院可以將其轉介給少年調查官進行必要的輔導工作。 3. 在前述情況下,少年法院可以根據少年的需要,對輔導方法提出適當的指示,並且可以適用相關的保護和監管規定。這表示少年法院可以對輔導方式進行指引並適用適當的保護和監管措施,以確保少年的適切發展。 4. 在第二款情況結束之前,少年調查官應該提出輔導報告。這表示在少年被轉介或委託結束之前,少年調查官應該提供一份輔導報告,以對少年在輔導期間的情況做出評估和記錄。 根據《少年及家庭福利法》,「少年調查官」是指依法成立的負責進行少年保護工作,對少年進行調查、評估、輔導、保護、監督等工作的機構、團體或人員。少年調查官的工作內容和職責在法律中有明確的安排和規定。

  • 少年名詞
  • 責付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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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17 條規定:「少年法院於將少年責付於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前,得通知少年調查官先行聯繫。少年法院於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