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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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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得為抗告者,其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之裁定正本、筆錄正本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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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57條規定,裁定得為抗告者,其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之裁定正本、筆錄正本或節本。這意味著當裁定作為抗告理由時,裁定的內容應在送達給當事人的文件中清楚記載,同時應告知抗告者提出抗告所需的法院以及抗告期限。為確保當事人的權益,該條規定強調了告知的重要性,以便抗告者在適當的期限內提出抗告狀。 參考資料: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透過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最後更新日期為2018年1月1日)

  • 抗告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抗告狀名詞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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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57 條規定:「裁定得為抗告者,其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之裁定正本、筆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