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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裁定得為抗告者,其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之裁定正本、筆錄正本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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