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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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57條規定,裁定得為抗告者,其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之裁定正本、筆錄正本或節本。這意味著當裁定作為抗告理由時,裁定的內容應在送達給當事人的文件中清楚記載,同時應告知抗告者提出抗告所需的法院以及抗告期限。為確保當事人的權益,該條規定強調了告知的重要性,以便抗告者在適當的期限內提出抗告狀。 參考資料: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透過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最後更新日期為2018年1月1日)
- 抗告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抗告狀名詞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 節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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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